在处理员工在工作场所发生疾病的问题时,可分为两大类别。
首先,若该员工的疾病是由于其本身身体状况的原因所引发的,则不属于法定的工伤赔偿范畴;
其次,如若该疾病是因为工作环境、职业特点等因素而导致的,无论是患上了职业病还是突发疾病,均可被视为工伤,进而有资格申请相关的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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