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长春务工的农民工今后也可像单位固定职工一样,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了。吉林省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前通过了《关于长春市城镇务工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暂行)》。
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负责人介绍,这个《规定》适用于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本地城镇务工人员。聘用城镇务工人员的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最低各为7%,有条件的单位可提高比例。缴存基数按实发工资计算,但不能低于当年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有关人士认为,这个《规定》的制定,有利于更好地推进用人单位为全员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也有利于改善城镇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使他们通过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上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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