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完善
时间:2023-06-09 17:33:05 2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行为,保护,商品,经营者

在现代社会中,世界各国通常运用不同的部门法对知识资产进行交叉重叠保护。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弥补传统知识产权法对新型知识产权无法充分保护的最重要的部门法。我国于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包含了对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禁止、制裁等反垄断法的内容。反垄断法一般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它只承认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但同时,它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第5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3条、第14条,属于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第13条外,其余皆直接保护了知识产权。与单行法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对知识产权提供了深层次的保护。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存在的问题

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知识产权不是它的直接目的,它只能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间接地起到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必然存在缺陷,难以发挥其对知识产权的兜底保护作用。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关于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较小,对不断发生的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无法规范。在科技迅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不断产生新的知识产权,种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不断地出现,传统知识产权法无法保护新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只有第5条、第9条、第10条和第14条直接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这种将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一列举的表述方式,不能穷尽所有,只保护了部分知识产权,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窄,例如未注册商标、作品的名称、数据库、域名、商品化权等权利均未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限于经营者,无法规范非经营者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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