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单行法确实已相当完备,但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加保护并不矛盾。如果没有了后者,完善的知识产权单行法离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还会有相当长的距离。知识产权单行法的保护要件把一大部分本应受到某种保护的客体漏掉了。仅仅靠我国从境外零碎引进的民法解释学,很难补上这个漏洞,《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加保护十分必要。实际上,单行的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并不存在谁挤占了谁位置的问题,而是后者对前者如何给予补充的问题。
担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加保护会把整个《反不正当竞争法》划入知识产权法范围的认识,其实是误解。简单地讲,对知识产权给予反不正当竞争的附加保护,只是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足够的条款去补知识产权单行法之漏。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此之外还应当有什么其他内容,则是知识产权法不需过问的。
目前,我国反正不当竞争司法和行政执法保护知识产权均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加强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仿冒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等知识产权保护内容,这可以说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重大成果。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通过专项行动、个案协作、区域联动、总局督办等方式,对各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查处,有力地保护了知名企业的知识产权。
在国外,不论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反不正当竞争规范刚出现时,就包含有对专利法所保护不到的技术创造、对商标法所保护不到的商业标志的保护。20世纪30年代,美国学者就曾论述过知识产权保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应有一席之地。其后,大多数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把为知识产权保护补漏作为其立法目的之一;从来没有哪个国家因此取消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其他功能,而把其全部融入单行知识产权法或综合的知识产权法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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