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的规定,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如果是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提起诉讼又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裁定先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如果是人民法院正在对该劳动争议进行审理或者对实体内容作出调解、裁定或判决,仲裁委员会则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可否不经仲裁直接诉讼
由于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之分,一个让人困惑的问题是当事人是否可以任选其中之一去解决劳动争议?
按照《劳动法》第82条、8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8]24号)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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