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法》第82、8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来讲,人民法院是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只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争议案件。然而,由于劳动争议案件与民事案件也有在内容上相交叉的情况,即有时同一个案件既是劳动争议案件,又是民事案件,对这样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直接受理当事人的起诉的。例如因工资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同时也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民事案件,法院是可以直接受理的。在特定条件下,法院是可以直接受理劳动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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