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范围
1、因工(职业病)致残的职工或其单位,对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省级重新鉴定的;
2、省劳动保障厅直管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3、受理有关部门(机构)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二)鉴定内容
1、劳动能力鉴定;
2、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三)鉴定程序
鉴定申请
(1)职工或其单位对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省劳动保障厅直管的行业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直接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2)申请人除提交申请报告外,因工(职业病)致残的,应按照要求填写并附工伤(职业病)证明件的复印件、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工伤医疗的病历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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