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身份证明;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其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者再次工伤鉴定谁来通知?
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严重复杂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该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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