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因于作为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恒定为行政相对人,被告恒定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2、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不包括抽象行为、国家行为等;
3、主要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行政行为显失公正时,审查其合理性。
4、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
5、一律合议制,不适用独任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6、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7、诉讼程序的进行原则上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行;②原告申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8、判决上,变更判决中,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9、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无反诉权;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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