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属于不正当目的
时间:2023-06-27 11:52:59 1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东的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属于“不正当目的”: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等。

一、股东的知情权要如何合法行使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这是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对新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论述

一、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强化了股东知情权

公司对查阅股东的不正当目的承担举证责任。倘若公司无端怀疑,无故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明确赋予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索赔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自由更具弹性和效率。

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不需履行股东会的决议程序,只需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四、首次确认股东的退股权。

五、股东有权就存在瑕疵的股东会决议提起无效确认之诉与撤销之诉。

六、引入了股东的累积投票权。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七、规定小股东的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

三、股东可以参与经营吗?

股东可以参与经营。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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