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向他人通报相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公司法》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向他人通报相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三年内,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相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四)股东有其他不正当目的情形。
可以被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具体立功情形有: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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