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成立合伙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其中,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能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合伙人。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应有自己的名称,并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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