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合伙企业的类型
合伙企业的形式有以下:
1.普通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5.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6.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7.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8.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9.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三、合伙企业为什么需要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n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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