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3岁的王大爷因超过退休年龄,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但王大爷认为自己还能工作,公司无故开除自己违法,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该起劳务合同纠纷。
王大爷于2010年3月13日进入江苏某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施工员兼管理员。2011年11月30日,王大爷年满60周岁,但是继续在被告处工作至2014年1月22日,期间工资也已结清。后王大爷向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付补偿金27000元。后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王大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为由,通知王大爷不予受理。王大爷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2011年11月30日王大爷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而且也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此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11月30日之后,王大爷依法与公司成立劳务合同关系,故法院驳回了王大爷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达到退休年龄后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而只能建立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本案中的王大爷与公司建立劳务关系,应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不能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就不能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主张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等相关费用。
全文51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