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大陆的国家转型,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以可持续、协调发展为方向,越来越多的境外投资者和国内机构将眼光盯向自然资源,知悉其价值越来越珍贵,尤其是一些不可再生的或稀缺的资源;于此,笔者综合实务经验,从外商投资律师角度,对于中国大陆投资矿产资源领域作如下法律实务概述
一、外商投资矿产资源的法律沿革
自中国改革开放后,以2007年为分水岭,在2007年以前,中国大陆对外商投资矿产资源一般采取是OPEN的政策,甚至是鼓励的政策;2007年以后就采取比较限制类的法律政策。具体如下:
1、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就明确并标明了允许外商把风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1998年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就明确了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采取登记制度。
2、1999年《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政策的意见》就标明了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而实际上,中西部地区是中国大陆矿产资源主要区域,鼓励政策已开始启动。
3、2000年《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标明鼓励外商投资矿产资源政策已全面展开。
4、2004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将鼓励外商投资矿产资源政策进一步明确化,并作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方向。
5、2007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标志着国家对外商投资矿产资源政策发生了重大转折性的调整,即对外商投资矿产资源采取不鼓励、限制甚至禁止等指导方向;另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目前正在修订中将在2008年出台,相信也同样秉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商投资矿产资源采取的原则和方向。
二、目前外商投资矿产资源领域之法律状况
依据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为目录),对中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鼓励外商投资;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允许外商投资勘查开采;具体如下:
1、在鼓励类目录中,2004版中的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选矿;铜、铅、锌矿勘探、开采;铝矿勘探、开采;以及硫、磷、钾等化学矿开采、选矿,都被予以删除。此举意味着对于上述矿产资源,国家不再鼓励外商投资。
2、在禁止类目录中,规定在继续禁止外商投资稀土勘查、开采、选矿和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时,又新增了一项禁止内容,就是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而在2004年版的目录中,后者属于限制类领域。
3、在限制类保留特殊和稀缺煤种、贵金属(金、银、铂族)、金刚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硼镁石及硼镁铁矿、天青石等资源的勘查与开采的同时,还把重晶石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磷矿开采、选矿;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中方控股)列入限制类目录。
三、外商投资矿产资源领域的法律关键点
目前在国家采取宏观管理外商投资矿产资源的背景下,众多境外投资者采取更多其他方式处理,如并购方式、曲线投资、变外资为内资等等;笔者综合实践经验需提醒外商或同行的是:外商投资矿产资源领域与投资其他领域最大不同在于其须取得矿产资源部门的勘查或开采之许可证,该许可证如同进入矿产资源领域的通行证;因此,许可证的取得是第一存在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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