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拟开采矿种和初步设计的生产规模向相应的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获得批准后,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除应向有关外经贸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还需办理与国内投资矿山企业要求相同的环保等批准手续,手续完备后办理采矿登记,缴纳规定的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
为简化部分外商取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审批程序,国土资源部于2000年4月1日发出通知,对外商取得开采地热、矿泉水和《矿产资源开发资源管理方法》附录以外的矿产储量中型(含中型)以下的矿产资源,授权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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