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8年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2005年,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文件的要求,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和重新授权,并出台了《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根据200号文的最新规定,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按照本通知对比内资企业发证权限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200号文根据矿种、投资金额、勘查面积以及矿床储量规模的不同将勘查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发证权限分为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其中关于油页岩的具体规定如下:油页岩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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