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
时间:2023-04-30 19:43:58 3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关于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

关于用益物权包括四种,包括有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四个大类。具体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租赁权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具体特性

具有以下特征: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

2.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3.客体的限制性。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

(1)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

(2)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在法制史上,用益物权的范围一般较为广泛,可以扩及一切法律上的物。

(3)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使用和收益无从谈起。而担保物权则不必要求权利人一定要直接占有标的物,如在抵押权中,抵押权人就不直接占有抵押物。

三、用益物权确权纠纷怎么处理

发生用益物权确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般涉及动产或者不动产,如果法律关系标的物为动产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第23条与第34条等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果法律关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那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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