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财产的范围?
共同财产的范围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共同财产的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如下:
1.性质特定性。即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为双方基于共同生活为基础而产生的财产;
2.权属特定性。一般情况下,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可以归个人所有;
3.时间特定性。即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产生于结婚登记后,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他法定特征。
三、法院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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