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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共同债务范围界定和特征有哪些

2021-01-30 12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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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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