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家庭共有财产来说,其所具备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态必须以家庭成员之间持续性的共同生活关系作为必要条件。
其次,这类财产的产生只能源自那些带有特定身份关系的家族成员之间。
再次,家庭共有财产使得各个成员都能够共享所有权权益。
最后,家庭共有财产主要由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所获得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主动交予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集体享有的财产受赠、以及在此基础之上购买和积累的各类财产组成。
同样地,丈夫与妻子的共有财产也存在其独特之处:
第一,丈夫与妻子的共有财产具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第二,该类共有财产仅涉及所有权领域内的财产归属权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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