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中的共同债务:范围和特征分析
时间:2023-07-05 10:32:46 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离婚协议有哪些特征

婚内离婚协议有以下特征:

1、协议内容具有复合性。婚内离婚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其内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

2、生效条件具有特别性。除了男女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协议才能生效。

3、婚姻关系解除效力具有前置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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