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认定为工伤本报讯职工下班后去单位浴室洗澡,途中不慎摔倒,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而单位坚持不能认定为工伤,双方诉至法院。近日,无锡南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06年11月27日18时15分,某钢管公司热轧车间的职工徐某早班后,去单位浴室洗澡,途经车间路段摔倒受伤。2007年10月,该区劳动部门裁决:徐某受伤时与钢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月,徐某向市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市劳动部门审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徐某受到的伤害属工伤。钢管公司收到决定书后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书》。钢管公司仍不服,于2008年3月向南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劳动局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徐某早班后去单位浴室洗澡,是否属于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从徐某摔伤时间看,事故发生在他早班下班后的合理时间内;从摔倒地点看,是在单位里面去浴室途中,属于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法官认为,徐某在去单位浴室洗澡途中摔倒受伤,不论其摔倒是由于何种原因,不论其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只要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犯罪、醉酒、自残等情形,应认定为工伤。故市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符合规定并无不当,应予支持。最终,法院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律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许骁妍刘一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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