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的小伙子沐浴后,在浴室大厅结帐准备离开时,不慎摔倒受伤。他认为浴室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其受伤,索赔9.7万余元。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鲍先生要求被告某浴室赔偿经济损失诉请不予支持。
2009年2月11日,安徽在沪人员鲍先生来到位于南汇区周浦镇的某浴室沐浴并住宿。次日中午12时许,鲍先生穿好衣服至浴室大厅准备结账离开,此时,鲍先生不慎摔倒受伤并致左股骨颈骨皮质骨折。事后,鲍先生的伤势经司法鉴定,评定10级伤残。因鲍先生要求浴室赔偿经济损失未果,故诉到法院。
法庭上,鲍先生认为,因浴室大厅地面湿滑且无任何安全警示,导致自己摔倒受伤,属于浴室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浴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9.7万元。
浴室针对鲍先生的诉求则辩解,事发时,大厅不可能存在湿滑的情况,且大厅内一直有安全警示标志,鲍先生在准备结账离开时,因自身原因而摔倒,故鲍先生的经济损失与自己无关,故不同意鲍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鲍先生诉说浴室大厅地面湿滑,被浴室否认,而鲍先生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鲍先生诉说浴室大厅无安全警示,经与法院现场勘察的实际情况存在出入,故难以认定。浴室大厅不同于沐浴区域,相对而言地面存在易滑风险的可能性较小,按照生活常识,行为人只要尽一般注意义务即不可能发生摔倒的后果,因此将行为人尽一般注意义务即可避免风险的责任要求浴室承担,显然不合情理,故对于鲍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70岁老教授摔伤被逼给乘客磕头一怒索赔30万
现年七十岁的某大学退休教师白先生,因乘坐公交车摔伤后为了保留现场报警,导致同车乘客不满,无奈给乘客磕头六次,现原告将被告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给付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共计30余万元赔偿金。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原告白先生诉称,自己乘坐728路公交车时,由于车内人多拥挤加之年老多病,原告多次向车内售票员请求帮助保障乘车安全,但售票员不予理睬。途中,原告连人带行李一起被摔出车外,司机未作任何处理,原告要求停车报警,但司机执意将车开走,车上乘客对原告要求停车不满而指责原告,原告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无奈之下原告给乘客下跪磕头请求乘客谅解。原告作为七十岁的老人和知名学者,遭受了人身和精神双重损害,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30余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公交公司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负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事故的发生虽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与被告未充分尽到注意义务、疏于管理具有关联。现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因此遭受精神伤害,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数额过高,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医药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八千余元。
本案一审判决后,上诉期间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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