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公司劳动规章制度和电梯维修工的职责,孙先生的工作是综合工时制,即工作时间按月计算,不能在法定节假日和周末休息赶班。孙先生向法院提供证据,要求企业支付10年内法定节假日和周末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17万余元
被告物业公司提出,孙先生的诉讼已过诉讼时效,因此,他提出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应再受到法律保护,法院判决被告北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向该公司员工孙先生支付了10年的加班费和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6万余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不支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未书面通知原告孙先生拒绝支付加班费,孙先生主张权利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所以没有超过60天的仲裁时效。即使按照《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规定,也不超过期限,由于加班费争议不适用一年期限,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后60天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作出的决定引起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辞退、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日”:(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书面通知劳动者拒绝支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2)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未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
(3)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的支付时间为劳动关系终止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的支付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劳动者不能证明的,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终止劳动关系的日期。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在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60日为由要求不予支付争议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收到拒绝支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以由亲属或者他人代为领取。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将支付的金额、时间、收款人的姓名、签名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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