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加大了难度,为了作好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谈对出庭支持公诉的具体做法。
一、首先要认真做好庭前审查复核和固定证据工作做好审查复核和固定证据,是出庭公诉的前提,对于能否指控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是什么罪,应当受到什么刑种的处罚的基础。审查复核主要是对刑事案卷的审查复核。这就要求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认真阅卷,制定好完整的讯问题纲后,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进行全面讯问,问清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和造成的后果,及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结果的关系,查清犯罪嫌疑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有无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等。
1、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或者只供认部分犯罪事实,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这就要求办案人员要充分利用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中的矛盾进行讯问,同时还要适时出据证据,来揭露被告人供述的虚假事实,因为有了被告人的口供,再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就能成功地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如犯罪嫌疑人韩德江强奸案,犯罪嫌疑人韩德江在公安机关尚能供述犯罪事实,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均否认其强奸的犯罪事实,案件移送到审查起诉后,办案人员对其进行了法制教育,并适时地出据证据,又向其讲明了刑诉法的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证明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时又告知被告人依靠证据定罪,足以认定其强奸的犯罪事实,如果你不供认犯罪事实,只能说明你的认罪态度不好,没有悔罪的具体表现,罪嫌疑人经过认真的思考后,便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04年公诉科在审查犯罪嫌疑人黄丽、张丽缓盗窃手机、倪洪伟窝赃案时,犯罪嫌疑人倪洪伟经对其做工作,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是被逮捕后怕被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提审时,便否认自己有窝赃的犯罪事实,公诉科的办案人员对其进行了法制教育,并指出了投案自首的条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经过法律宣传和教育,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讯问时,他如实地供述了黄丽、张丽缓盗窃手机后,黄丽缓打电话把其叫到家中,告诉他把这些盗窃来的手机拿走,不管是卖了也好,埋了也好就是别让警察找到的犯罪事实。保证了出庭支持公诉的顺利进行。
2、询问被害人,被害人所作的陈述,对查清案件事实有着重要的关系,但是他们的陈述,有对自己切身利益有利害关系,其陈述有可能对自己的过错避重就轻,从而作一些虚假的陈述,如犯罪嫌疑人范立刚故意伤害案,2005年2月22日16时许,天色已晚,他在放牛回来的路上,被被害人王健等六人截住进行威胁,被其父看到后把其推回家中,被害人王健等六人继续在后面尾随并大喊让其站住,被告人范立刚认为王健等六人是来打仗的,于是回到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将王健砍伤,这些事实被害人王健均予以否认,办理此案的检察人员认真核实了证据,证明了被告人范立刚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同时被害人王健等有一定的不法侵害行为,在对范判刑的情况下,被害人也有过错,并承担了部分民事责任,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服判决。
3、对证人和鉴定人出具的证言和鉴定材料要进行认真的审查,因为证人证言和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材料,是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由于法律上的不完善和证人作证的误工费、食宿费、旅差费等各种经济上的原因,近几年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没有了,因此在出庭公诉前一定要固定好证人证言,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作为证据,尤其是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尤为重要。鉴定结论是定案的依据。2004年公诉科受理了一起王勃理故意伤害案,鉴定的依据和医院的诊断相差很大,按照法医的鉴定依据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按照医院的病历材料不构成犯罪。此案经办案人认真审查后,科室进行了讨论,决定把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范立刚故意伤害案,法医鉴定被告人王健属于轻伤,但是鉴定书上鉴定的不全,左手肌健××伤不明,案件承办人发现后退回公安机关进行重新鉴定,鉴定书上加上了离断伤,范即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二、认真搞好法庭举证、质证工作
法庭举证、质证是公诉人、辩护人根据法庭调查、证明诉讼的主张,被告人对其犯罪进行供述后,要有针对性的对被告人进行讯问,特别是对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案件,要适时出具有力的证据,并结合在侦查、审查起诉时所作的笔录,来制服被告人,同时要认真听取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辩护和发言,如果发现辩护人有诱导性发问,要及时进行反对,同时对辩护人的发问要认真作好记录,对他们的讯问和询问的动机,目的和意图,做到心中有数,并进行适时答辩,为了增强示证的目的,公诉人对出示的证据都应予以说明证实的是什么问题,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公诉人在出示物证时要以原物出示,对于不易搬动和存放的物品要向法庭出示原物拍照,经法庭当庭质证,使法庭予以采信。
三、认真写好答辩提纲和公诉意见
在辩论阶段,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书,公诉意见书是起诉书的补充意见,把起诉书中不易写进去的事实在公诉意见书中发表,把起诉书中有不好写明的地方在公诉意见书中阐明,这样在答辩时就容易的多了,如果辩护人在提出此类的问题,公诉人即可回答我以在公诉意见书中阐明了此类问题,对此意见不再进行赘述。对于辩护人提出涉及到定罪的问题,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采取直言驳回;二要利用证人证言和其它证据采取借言驳回;三是对辩护人提出的公诉人准备不充分的问题,也要想方设法采取婉言驳回。对于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问题均不予答辩。公诉意见,一是根据庭审调查情况,论述庭审中的讯问、询问、辩认、举证、质证及认证情况和各证据的证明作用,揭示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论证各证据的逻辑关系,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提出定罪意见,论述被告人犯罪情节的轻重,指出对被告人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及从重、从轻的的处罚意见;三是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做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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