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从立案到开庭最多需要二十五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十日答辩期,被申请人答辩后,仲裁委在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开庭前五日通知双方当事人,以上流程最多需要二十五天。仲裁作为一种纠纷司法解决的替代方式,为相对低成本、高效率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让仲裁能够更多地发挥这种替代作用,法律明确规定了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仲裁庭开庭仲裁程序
仲裁庭开庭仲裁程序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三、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申诉人的答辩。四、仲裁员以询问的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五、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六、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及时休庭和议并作出裁决。七、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八、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要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宣布延期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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