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负责人所负的会计法律责任
所谓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就是会计违法行为采用何种制裁形式的问题,这是由法律责任本身的目的与作用决定的。我国法学界认为,法律责任本身是一种对违法人不利的法的后果,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法律评价,也是国家对受害者的经济利益让责任人补偿的一种强制手段。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驶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所以单位负责人成为影响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主要因素之一,因该加强对其法律责任的界定。现实生活中,许多单位负责人在认识上还是把自己定位在管理当局最高决策者的位置上,即只认识到其对本单位的重大决策负有全面责任,而对于会计工作往往认为属于部门工作范畴,应由其机构负责人或主人员负责。单位负责人或是忙于行政管理或是忙于业务经营或是忙于应付大小会议,而疏于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使得许多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甚至对于会计工作漠不关心,忽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2.会计人员对其会计核算行为的法律责任
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在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在现实中,会计人员几乎都认识到了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因此,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核算业务之中而忽视了其作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作用。再者,由于会计人员处于各单位决策者的管理之下,对其工作评价和工资报酬都受到决策者的影响,从而使其依法行使内部会计监督职权困难重重。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因为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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