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
(一)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2)排除无
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
(3)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包括:
(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
(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
(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相称原则。其含义包括:
达到多少岁才要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中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年满16岁周岁的,才需要对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八种重罪,只需要行为人年满14周岁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要具体看实施了怎样的犯罪行为,才能确定多大年龄需要负刑事责任。
(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
(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
(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
(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二)免责
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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