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因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借款合同只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不一定采取借款合同作为形式,也可能是借条。
借款合同只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不一定采取借款合同作为形式,也可能是借条,两者存在一定的联系。
间借贷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借款合同的主体除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还包括金融机构,这是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最主要的区别。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
1、被告住所地
被告为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合同履行地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两种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说,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还或支付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
1、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
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给被告及借款数额由原告举证
3、借款是否偿还及偿还数额、时间等由被告举证
4、被告提出民间借贷关系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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