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履行抗辩权的含义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没有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针对这未履行的行为有权利拒绝应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请求履行的一种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后,有先后履行的顺序,首先必须要先履行双方中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双方中一方有权利拒绝其履行的相关要求。先履行的债务如果是不符合合同里所约定内容的,后履行的一方是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对方当事人如果完全履行了合同里所约定的义务,则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则必须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因为是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导致合同出现迟延履行情况的话,因迟延履行的原因所导致的责任应该由对方当事人全部承担。
一、哪些是双务合同的三大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三大抗辩权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抗辩权的三种类型有哪些
三种类型的抗辩权如下:
1、不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负债,有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中止履行合同;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义务,一方有权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拒绝对方要求履行合同的权利;
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负债,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在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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