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的阿婷在一家夫妻合开的建材公司当会计,40多岁的老板负责销售送货,老板娘则在公司接待客户洽谈生意。去年1月,老板在下楼时扭伤了脚,他就每天在公司上班,由老板娘带着司机和工人送货。一天中午,老板端着盒饭来到阿婷办公桌前,边吃边跟她聊天,临走还把一个苹果给了她。从此,只要老板娘不在,老板每天中午都跟她一起吃午饭。
几天后,老板娘带着工人去天津送货,其他人外出办事,老板来到财务室,开始说了两个黄色段子,见阿婷满脸通红地不出声,就对她动手动脚。阿婷拼力推开瘸着脚的老板,借口到税务局办事离开了单位。
阿婷也想赶快辞职,可考虑到自己来北京时间不长,还没攒下什么钱,辞职后一旦找不到工作连房租都交不起,就安慰自己:忍忍吧。
再到公司上班时,阿婷总是躲着老板,避免与他单独在一起。过了些日子,老板娘似乎觉察到什么,关着门与老板吵了两次,一天早晨把她叫过去,说公司丢了一套高档门锁,怀疑是她偷的,但不追究了,让她马上离开公司。被辞退的阿婷很委屈:我本来是个受害者,却被污蔑成小偷丢了工作,太不公平了。
维权指引:
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它表现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来侵犯他人人格的现象,比如讲黄色笑话、违背女职工意愿对其触摸、搂抱等。
性骚扰一直是困扰女职工的难言之隐,由于这种行为比较隐蔽,取证困难,很难打赢官司,所以她们常常会选择沉默或者辞职。
2012年4月,国务院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第11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此次将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填补了立法的一项空白,是保障女职工人格尊严的一项重大突破。
特别是法条中的应当二字,表明这是一种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只要违反此项内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同时,由于该条款只有一句话,涉及如何定义性骚扰行为、女职工受到性骚扰后怎样保护自己等具体问题时,操作性不强,还需要尽快出台相关细则和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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