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中的小孩若受伤, 学校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因为这些孩子均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所以学校应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承担各种责任。不过, 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采用的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方式, 那么学校不应对人身安全承担责任。若伤害是由学校以外的人员造成的, 那么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幼儿园中的小孩若受伤,学校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因为这些孩子均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学校应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承担各种责任。不过,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采用的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方式,那么学校不应对人身安全承担责任。若伤害是由学校以外的人员造成的,那么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学校则需承担补充责任。
幼 儿 园 小 孩 受 伤 , 学 校 是 否 担 责 ?
根据素材2中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如果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需要承担责任。因此,幼儿园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在幼儿园中,小孩受伤时学校需承担侵权责任。依据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但如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不需承担责任。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如果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需要承担责任。因此,幼儿园需承担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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