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2008年度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后,对于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能否继续执行?
回复内容: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对2005年底之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至期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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