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下岗人员能否享税收优惠?
时间:2023-06-07 14:54:05 4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问:我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享受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前不久,公司又新招了一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他们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为他们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请问,公司能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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