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要求,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以进行“非转农”户口迁移。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接收证明、接收户主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以及其他材料。在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和迁移证后,到迁出地派出所落户即可。同时,已有规划“村改居”但还未挂牌的村委会和已挂牌“村改居”但还未挂牌的村委会不得办理“非转农”迁入。
符合条件的就可以进行“非转农”户口迁移。具体要求如下:
(一)因读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而“农转非”,毕业后无工作安排回原籍的毕业生。
(二)夫妻一方是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方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在农村居住、生活的。
(三)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和住所,跟随父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未婚人员。
(四)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在农村分有住宅基地并建好房屋和编有门牌,且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五)原征地办理了就地“农转非”,现要求“非转农”的,如户口和人员都还在农村生活居住的。
(六)已挂牌“村改居”的村委会,一律不得办理“非转农”迁入。
(七)已有规划“村改居”但还未挂牌的村委会,以上(四)、(五)项不得办理“非转农”迁入。
流程:首先要到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需要材料: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有)、户籍证明、接收证明、接收户主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有)、其他材料(积分入户的城市还需的其他材料)之后到迁出地派出所开具迁移证(准迁证的一联),需要材料:准迁证、户口本和身份证(如有)最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就可以了。
杭州农转非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浙江省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杭州农转非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房屋地址、房屋面积、租赁期限等基本信息;
2. 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证等;
3. 身份证件: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 户口簿:房屋所有人和租赁人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 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所有人和租赁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 营业执照:房屋出租人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7. 税务登记证:房屋出租人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8. 燃气费发票:房屋出租人近3个月的燃气费发票原件;
9. 水费发票:房屋出租人近3个月的水费发票原件;
10. 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近3个月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供复印件加盖相关部门公章,并提交至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农转非手续。同时,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和审核工作,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符合条件的就可以进行“非转农”户口迁移。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明、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燃气费发票、水费发票、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材料。在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到迁出地派出所开具迁移证,最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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