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所载面积之间的差异较小,其误差比的绝对值在总合同价格的3%以内(包含3%)时,应当依据合同规定的实际面积及相应报价进行结算,即实施“多退少补”的原则。在此情况下,若有购房者因此原因而提出解除购销合约之请求,法庭通常是不会予以支持的。
2.然而当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所载面积之间的差异较大,其误差比大于3%时,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购销合约,并同时主张返还前期已支付的房屋价款以及赔偿其因此产生的利息损失,此类诉讼请求往往会得到法庭的支持。
3.如果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所载面积之间的差异较大,但购房者并不希望解除购销合约,而是愿意继续履行该合同的话,那么对于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应由开发商自行承担;而对于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且误差比在负3%以内(包含3%)部分的房价款,包括其对应的利息,则应由开发商全额返还给购房者;至于误差比超过负3%部分的房价款,开发商需以双倍的金额返还给购房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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