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甬民四初字第89-2号
原告张XX,男,汉族,1948年6月17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白杨街195弄25号103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立华,浙江富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思迈尔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工业城崂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余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宁波思迈尔机电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宁波思迈尔机电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本案所涉专利喷头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被告并于2006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张良宏
审判员王岚
审判员陈贤军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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