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市肇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罗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卡娜,广东华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德陶,深圳市永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潘XX,福州大利嘉城日盈家用电器商行负责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817中路163号。
被告东莞市康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塘厦镇沙湖村麒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楷、蒋浩,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肇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国瑞、东莞市康茂实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肇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10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国瑞、东莞市康茂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肇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肇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国瑞、东莞市康茂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5元由原告东莞市肇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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