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沙县华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城关麻公岭。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延海,福建俊采集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委托人黄金莲,女,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沙县凤岗工业开发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雷XX,男,1963年9月5日出生,畲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318号506。
委托代理人王云英、杨孙勇,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沙县华鸿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雷XX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沙县华鸿化工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20日以需补充证据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雷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沙县华鸿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沙县华鸿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雷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5元由原告福建省沙县华鸿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全文41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