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8-06-2609:54:39
福建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闽民终字第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市国荣陶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内坑长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晋江晋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大宅。
法定代表人陈孟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晋江市国荣陶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晋江晋成陶瓷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晋江市国荣陶瓷建材有限公司在接到缴费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没有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建民
审判员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黄从珍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蔡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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