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加班及合同的违约赔偿
时间:2023-06-08 22:25:30 1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律咨询:

我和某单位签订一年期劳动派遣合同(20100201~20110131),约定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用工单位是五天轮休,也就是说每月大概有五天休息。每月的超法定月标准工作天数的加班基数如何确定?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80/月,法定假日实发加班工资161/天,而每月到帐工资又时多时少很不固定,加班该按照什么标准来确定计算基数呢?原合同期间我就加班及合同一事和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反映无果,逾期后我还在继续上班,单位未提出异议。现在迫于现状我打算离职,需要提前书面告知吗?赔偿金单位要支付吗?标准是怎样确定的?事实劳动期间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吗?

律师解答:

一、具体解析:

具体怎么来计算加班的基数,具体报酬的确定,一般是用人单位根据自己单位情况来具体确定的,只要是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是允许的。你如果就此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的话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来解决,根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可以通过上述途径来解决你和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其次,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告知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法条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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