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区别
时间:2023-04-12 17:31:34 42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什么是发行权

发行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狭义上的发行权是指作者所享有的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以出售、赠与和散发等方式发行自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便是采纳了发行权的狭义概念。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6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广义上的发行权概念在狭义发行权概念的基础上还包括了出租、出借等权利,其是指权利人通过销售或其他转移所有权的方式或者通过出租、租借、借阅等方式,将作品的复制件或原件提供给公众的权利。

二、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众所周知,著作权分为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网络环境下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指的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三、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

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区别很清楚;发行权是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实践中多是提供复制件),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二者之间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凡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就绝不可能是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

不难看出,发行权强调的是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即向公众提供一种包含作品内容的实体形式,在电子网络没出现的年代,这是常见的传播作品的手段,其表现形式就是纸质图书。但是,在电子网络出现之后,在网上传播他人作品已经不需要实体图书的形式,而仅仅需要将其文字转化为计算机代码就可以任意传播,表现形式如电子书等。在此背景下,为了与时俱进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出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如,在全国首起涉及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指出,企业法人将著作权人的作品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对作品使用的这种方式,扩大了作品传播的时间和空间,扩大了接触作品的人数,超出了作者允许社会公众接触其作品的范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作品列入网站中,并且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保证著作权人获得合理的报酬,这种行为势必对著作权人在网络空间行使作品的著作权产生影响,侵犯其对自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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