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持有、使用假币罪既遂是严重的。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的,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但也有的学者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或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大家知道,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是一个内容广泛的概念,它涉及到货币的印刷、发行、流通、回笼等诸多环节,包括货币发行的管理(如发行基金的管理。货币发行与回笼的管理、发行量的管理),银行出纳的管理,为保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所实施的有关管理等,并且每个方面的管理都涉及众多的内容。把包括如此多方面内容的国家货币管理制度视为特有、使用假币罪的客体,就不可能准确的反应其客体的特殊性。
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理由如下:其一,我国《人民银行法》第3章用多条对人民币做出了规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一方面,《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人民币是法定的流通货币;另一方面,有禁止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防止他们进入流通领域的规定。这里,肯定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都指向同一目标,即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而不直接指向作为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的货币发行权以及银行出纳管理等。其二,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由货币的兑换与挑剔、残缺污损货币的处理、禁止伪造与变造的货币进入流通领域、禁止变相货币的使用等内容组成,其目的是保障货币的正常流通。而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危害实质就在于,通过使用、持有等非法手段使假币进入流通领域或为其提供现实条件,从而危害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持有、使用假币罪在处罚上轻于伪造货币罪,其原因就在于此。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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