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发行权行为如何认定
时间:2023-02-16 16:21:44 2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售或赠与,其中的区别仅在于前者是有偿,而后者是无偿。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使某人无偿向社会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也同样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因此,发行行为是否有偿并不影响著作权侵权认定。但是,在赠与的情形下,著作权人索赔时不能按照侵权人非法获利额计算,而只能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或者请求人民法院酌定赔偿数额。

发行的本质是向公众提供作品。这里所说的公众,是指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这里的公众,包括读者、消费者,也包括图书批发商、零售商等。不特定公众并非要求作品事实上传播到每一个人,而是作品可以传播到每一个人。只要对作品的传播对象不作限制,即视为向不特定公众提供。

发行的对象是有形载体。有形载体指的是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此处的复制件指的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原件制成的复制品,不包括以信息网络方式传播作品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通过计算机网络传播作品,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因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存在有形载体,故而不构成侵犯发行权。

发行权用尽规则是指著作权人行使一次即告用尽了发行权,不能再次行使。这一规则意味着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一旦经著作权人同意而进入市场后,该作品作为商品的进一步发行,著作权人再无权控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发行权用尽规则针对的是合法的复制品以限制其著作权人发行权的范围,而对于非法的复制品其并无适用的余地。这主要是由发行权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由于发行权本身与复制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中国著作权法中属于复制权这个范围的,便包含有复制权、发行权和出租权。而发行权就其目的而言是在于防止或阻止盗版或盗窃物的流转,所以其是复制权的附属权利。因此发行权本身便是针对非法的复制品而行使,并非针对合法的复制品。对于非法复制品并不产生发行权用尽规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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