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时,如果发现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同时,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向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其职责时,如发现有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以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公 益 诉 讼 主 体 : 人 民 检 察 院
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对损害国家、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人民检察院具有独特的职能和作用。
首先,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提起机关,其职责是维护国家、社会、环境的公共利益。在发现符合公益诉讼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人民检察院作为提起机关,需要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人民检察院还需要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具有公益保护的职能。人民检察院通过提起公益诉讼,能够加强对公益的保护和维护,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职能和作用。其提起的公益诉讼不仅能够维护国家、社会、环境的公共利益,还能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提起机关,人民检察院需要依法对损害国家、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人民检察院还需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职能不仅能够维护国家、社会、环境的公共利益,还能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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