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免责有几种情况:
1、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的;
2、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债务履行方式和期限的,
3、债权人未经仲裁或者诉讼主张权利的;
4、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5、债权人债务人欺骗保证人的,保证人在受到胁迫、欺诈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提供保证;
6、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7、担保人可以适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8、一般担保的担保人和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9、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和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自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过了担保期限就能免责吗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的定义就是指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如果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主张债权之日或告知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其实无论是主合同还是从合同,都是我国的民事法律法规所规制的合同类型之一,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关的合同的签订的时候,要注意内容条款的书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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