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又称求偿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而设定的担保,是为了担保人求偿权的实现而创设的一种担保形式,本质上仍属于担保。
反担保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为:一是通过能有效降低保证人的风险,可以强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意愿,从而缓解“觅保难”的问题。二是促进债务人依约履行义务,尤其是在债务人自己提供反担保的情形下。
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为了防止担保人出问题而无法追究担保事项,再设置一个反担保人来对担保人进行担保。当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要求反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担保人已承担的担保责任。
反担保包括全部意定担保方式,如保证、抵押和质押,但不包括法定担保方式。当原始担保为留置时,不可适用反担保;反担保本身也不能容纳留置方式。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反担保人向本担保人承担反担保债务以后,反担保人即取得向债务人求偿的权利,此种权利即为反担保人的追偿权。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主债务人也就是主合同关系中的主债务人,而不是本担保人,本担保人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即成为反担保人的债权人,所以反担保人即不得再行向本担保人进行追偿。
由于反担保的设置,法律并没有规定次数的限制,也就是说对反担保人担保反担保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还可以对反担保人的权利再次设置反担保,反担保人向本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既可以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也可以向次反担保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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