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当然不再承担担保合同所载明的担保责任。
但有关过错当事人要根据相应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此种责任,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所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这种缔约果实责任的承担,具体情形是:
(一)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担保人无过错,则担保人免责;如果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无论何种情形,无效担保合同之担保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后,仍可向债务人相应追偿。
二、反担保人要承担全部债务吗
反担保行为的性质与其他担保行为的性质一样,都是担保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反担保人在担责后可以追偿债务人。因此,反担保人不用承担全部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三、在民法典中,对反担保有什么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反担保的种类有求偿抵押、求偿质押和求偿保证三种。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由于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在一定条件下才出现的,因此反担保所担保的属于未来的债权,这一点与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同。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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