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构成要件有:
1、侵权人故意或者过失侵权;
2、高空作业人对于违法行为不作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使他人受到侵害;
3、有损害事实即造成他人一定程度的受伤;
4、侵权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什么原则
根据《民法典》: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规定的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
根据新的《民法典》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依然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主观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免责事由是战争、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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